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学院学生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各项学生工作落到实处,推进学生工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学生工作例会制度(以下简称: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是学院讨论决定学生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凡涉及学生工作改革、发展、稳定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必须召开学生工作例会研究决定。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学院要把学生工作放在学院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党政同责。学生工作例会制度执行情况列入院(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生工作例会一般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导师代表、专兼职辅导员等人员参加,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生工作的重大工作事项,均应由学生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决定。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方案。
(二)研究学院学生工作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学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研究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等重要事项。
(四)其它需要由学生工作例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五条 凡涉及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生工作例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学生工作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至少要有超过应到三分之二的人数参加方可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出席会议。
第七条 学生工作例会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学生工作例会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学生工作例会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九条 凡拟提交学生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分管领导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告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应在每次会议开始前,将相关学生工作中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向会议成员进行通报。涉及会议表决的重大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凡涉及学院学生工作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例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因故缺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就相关议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如对所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完整记录决策过程,并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 根据党务、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学生工作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议执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明确办理期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对学生工作例会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分管校领导和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学生工作例会未作出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消极应付。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执行学生工作例会决策的督促指导,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凡属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决定。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例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例会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